企业收到“异常凭证”怎么办?能否税前扣除?
发布日期:2026-04-12 18:11:12 浏览次数:
场景:某企业收到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被税务机关告知该发票为“异常凭证”(如走逃失联企业开具),企业已抵扣进项税并税前扣除成本,面临补税风险。
解析:
异常凭证的认定标准:
纳税人丢失、被盗税控专用设备中未开具或已开具未上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非正常户纳税人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异常情形(如虚开发票、发票内容与实际业务不符)。
处理流程:
进项税转出:企业需在收到通知的当期,将已抵扣的进项税做转出处理,补缴增值税及附加税。
成本调整:若无法重新取得合法凭证,已税前扣除的成本需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补缴企业所得税。
申诉权利:企业可提供业务合同、付款凭证、物流单据等证明交易真实性,向税务机关申请解除异常凭证认定。
建议:
合作前核查供应商信用(如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询发票真伪)。
避免从高风险企业(如频繁变更名称、注册地址异常)采购,降低异常凭证风险。
